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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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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5175號林貞智、林政緯、林中輝、林中鏵、林中湘、林梅心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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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壬112年度北小字第517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貞智、林政緯、林中輝、林中鏵、
      林中湘、林梅心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小字第5175號原告陳采蓉與被告林貞智、
      林孟瑾、林政緯、林中輝、林中鏵、林中湘、林梅心間損
      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下午3時55
      分在本庭第4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怡安


 

  • 發布日期:113-01-30
  • 更新日期:113-01-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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