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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576號郁睿清之判決、更正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松112年度訴字第457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郁睿清之判決正本、更正裁定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57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更正裁定,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郁睿清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文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57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劉建甫
被 告 萬菁工程行即姚呈瑞
郁睿清
邱建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萬菁工程行即姚呈瑞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捌仟柒佰零捌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被告萬菁工程行即姚呈瑞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被告萬菁工程行即姚呈瑞、郁睿清及邱建邦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玖仟伍佰零伍元,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碧華
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
編號 | 本金 | 週年利率 | 利息計算期間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1 | 41萬8,708元 | 5.46% | 自112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 自112年2月25日起至112年5月4日止,按上開利率10%,自112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2 | 50萬元 | 2.595% | 自112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 自112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3 | 41萬9,505元 | 3.25% | 自112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自112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57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劉建甫
被 告 萬菁工程行即姚呈瑞
郁睿清
邱建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3號「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欄位關於「自112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3月23日止,按上開利率10%,自112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碧華
股 別:松股
- 發布日期:113-01-30
- 更新日期:113-01-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