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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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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60572號李長榮(即李長森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2件、分配期日通知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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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德字第16057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長榮(即李長森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2件、分配期日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60572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李長榮(即李長森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文:
①禁止債務人李長榮(即李長森之繼承人)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被繼承人李長森對第三人OO之OO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②債務人李長榮(即李長森之繼承人)對第三人OO之OO債權,應依說明三所示之方式向本院支付,請查照。
③本院定於113年3月12日上午11時整在民事執行處實行分配,請依說明二至七辦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德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1-30
  • 更新日期:113-01-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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