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20684號王威即王意清之執行命令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助甲字第2068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威即王意清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20684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王威即王意清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甲股書記官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助甲字第20684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債務人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東門郵局之存款債權,在新台幣1,514元(含手續費250元)範圍內,應支付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轉給債權人。
 

  • 發布日期:113-01-30
  • 更新日期:113-01-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