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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13789號江宥辰即江銘三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水字第21378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江宥辰即江銘三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13789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江宥辰即江銘三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水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1-30
- 更新日期:113-01-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