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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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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8號陳學洋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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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坤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即承受訴訟人陳學洋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8號分割遺產等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陳學洋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8號
原 告 劉志鴻
訴訟代理人 魏仰宏律師
張宇脩律師
被 告 劉志仁
黃瑶燕(即黃劉瑶燕) 
劉月桂(Annie Hsing)
            陳學洋(即劉寶玉之承受訴訟人)
  陳文洋(即劉寶玉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黃瑶燕應將雲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權150萬股返還與劉志鴻、劉志仁、劉月桂、陳學洋、陳文洋公同共有。
二、被告陳學洋、陳文洋應就如附表一編號1、2、3、4所示不動產中劉寶玉公同共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三、原告劉志鴻、被告劉志仁、劉月桂、陳學洋、陳文洋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四、訴訟費用由兩造負擔如附表三所示。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附表一:被繼承人劉彩雲之遺產
(略)
附表二:
(略)
附表三:裁判費負擔
(略)

股       別:坤股
書記官  張妤瑄

  • 發布日期:113-01-30
  • 更新日期:113-01-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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