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8號陳學洋之裁定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坤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即承受訴訟人陳學洋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8號分割遺產等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陳學洋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8號
原 告 劉志鴻
訴訟代理人 魏仰宏律師
張宇脩律師
被 告 劉志仁
黃瑤燕
劉月桂(Annie Hsing)
陳學洋(即劉寶玉之承受訴訟人)
陳文洋(即劉寶玉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30,360 元。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裁判費
(略)

股       別:坤股
書記官  張妤瑄

  • 發布日期:113-01-30
  • 更新日期:113-01-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