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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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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801號相對人星鎧娛樂文創有限公司(原名星鎧娛樂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涂博勛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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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宣112年度司聲字第1801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星鎧娛樂文創有限公司(原名星鎧娛樂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涂博勛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1801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星鎧娛樂文創有限公司(原名星鎧娛樂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涂博勛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方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801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朱冠陵
相 對 人 星鎧娛樂文創有限公司(原名星鎧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博勛
                        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捌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王靜琳
股       別:宣股
 

  • 發布日期:113-01-30
  • 更新日期:113-01-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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