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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事聲字第126號異議人連昭月、異議人連昭文、異議人連郁文之裁定正本1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正112年度事聲字第126號
主旨:公示送達異議人連昭月、異議人連昭文、異議人連郁文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事聲字第126號聲明異議(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異議人連昭月、異議人連昭文、異議人連郁文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事聲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連昭月
連昭文
連郁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岳霖即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等間聲明異議(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書 記 官 林家鋐
股 別:正股
- 發布日期:113-01-30
- 更新日期:113-01-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