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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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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5160號劉立陽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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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木112年度北小字第516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劉立陽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5160號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
          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與被告劉立陽間給付電信費事件
          ,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
          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蔡凱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5160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訴訟代理人 林怡如  
被   告 劉立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因被告送達並不合法,爰再開辯論,並定於113年3月7日上午10時20分於臺北簡易庭第4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 發布日期:113-01-31
  • 更新日期:113-01-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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