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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5160號劉立陽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木112年度北小字第516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劉立陽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5160號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
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與被告劉立陽間給付電信費事件
,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
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蔡凱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5160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訴訟代理人 林怡如
被 告 劉立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查被告言詞辯
論通知書前經該址之受僱人收受後,嗣因無法轉交而退回,難認
合法通知被告,爰依法再開辯論,並定於113年3月7日上午10時1
5分於臺北簡易庭第4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 發布日期:113-01-30
- 更新日期:113-01-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