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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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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亡字第2號林周晴惠、林青峰、林逸峰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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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坤113年度亡字第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關係人林周晴惠、關係人林青峰、關係人林逸峰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亡字第2號死亡宣告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關係人林周晴惠、關係人林青峰、關係人林逸峰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呂股)
失 蹤 人 林啟清
上列聲請人為失蹤人林啟清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林啟清(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失蹤人林啟清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凡知該失蹤人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股       別:坤股
書記官  張妤瑄

  • 發布日期:113-01-30
  • 更新日期:113-01-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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