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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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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802號貝世特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尹家琦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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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土112年度訴字第580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貝世特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尹家琦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80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貝世特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尹家琦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思辰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802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劉建甫   
被   告   貝世特國際有限公司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兼法定代理人 尹家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10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59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年7月
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
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1項於原告以新台幣34萬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
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00萬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 發布日期:113-01-30
  • 更新日期:113-01-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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