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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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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312號張俊夫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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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連112年度司拍字第312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張俊夫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拍字第312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張俊夫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梅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紀炎華  
相  對  人  張俊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略)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股       別:連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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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130095108pdf
  • 發布日期:113-01-30
  • 更新日期:113-01-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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