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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312號張俊夫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連112年度司拍字第312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張俊夫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拍字第312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張俊夫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梅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紀炎華
相 對 人 張俊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略)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股 別:連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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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1-30
- 更新日期:113-01-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