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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91903號徐望勝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1司執丑字第9190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徐望勝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91903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徐望勝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本:債務人徐望勝對第三人*之每月薪資及執行業務所得債權全額三分之一部分,應依本命令自即日起,在附表所示債權範圍內移轉於債權人(應扣除債權人已收取之部分),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丑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1-30
- 更新日期:113-01-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