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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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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字第31882號林鄭暐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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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08司執辰字第3188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鄭暐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31882號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等與債務人林鄭暐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錄:
  ㈠執行命令函(主旨):債務人林鄭暐對第三人○○○○○○○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自即日起,應依本命令移轉於債權人,第三人應按附表所示之債權比例,分別給付債權人(應扣除債權人已收取之金額),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辰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1-30
  • 更新日期:113-01-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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