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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1939號張龍即一新專業清潔工程行之訴狀繕本及開庭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己112年度北簡字第1193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龍即一新專業清潔工程行之訴狀繕
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11939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張龍即一新專業清潔工程行間返還借款事件,
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
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下午2時7分
在本庭第3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
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三、兩造於113年1月29日下午2時5分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
期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91條第1項規定,視為兩造合意停
止訴訟程序。經本庭依職權續行訴訟,如無正當理由兩造
仍遲誤不到者,依同法第191條第2項規定,視為撤回起訴
。
書 記 官 陳怡如
股 別:己股
- 發布日期:113-01-30
- 更新日期:113-01-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