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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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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重訴字第000003號王派宏、謝靜儀之民事補充理由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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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雙113年度北重訴字第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派宏、謝靜儀之民事補充理由
          狀繕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3年度北重訴字第3號原告李漢生與被告王派宏
          、謝靜儀、廖子盈、蔡沛辰、林雅容間損害賠償事件
          ,應送達之民事補充理由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
          被告王派宏、謝靜儀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
          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高秋芬

 

  • 發布日期:113-01-30
  • 更新日期:113-01-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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