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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14162號林毅翔之再開辯論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六112年度北簡字第1416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毅翔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4162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林毅翔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黃進傑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416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3段109號1樓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劉淼超 住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28號6樓
陳姵璇 住同上
被 告 林毅翔 原住桃園市中壢區永泰路173號8樓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五十三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 發布日期:113-01-29
- 更新日期:113-01-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