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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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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10579號葉琇娟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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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六112年度北簡字第1057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葉琇娟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0579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葉琇娟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黃進傑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057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3段115號及11
7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住新北市三重區中興北街42巷17弄10號
詹卉君  住同上
被   告 葉琇娟  原住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3段138號17樓
之3
居臺南市北區和緯路4段95巷51號4樓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陸仟玖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參佰壹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萬陸仟玖佰捌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210元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減縮後,請求206,982元及遲延利息,故訴訟費用中2,210元由被告負擔,其餘減縮部分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合        計
2,210元 

 

  • 發布日期:113-01-29
  • 更新日期:113-01-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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