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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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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24號被告何美雲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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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瑞112年度訴字第32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何美雲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24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何美雲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24號
原   告 高振家 
被   告 何美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59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叄佰伍拾陸萬玖仟伍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何美雲負擔百分之九十,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書 記 官 林昀潔
股       別:瑞股

  • 發布日期:113-01-29
  • 更新日期:113-01-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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