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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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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575號宏錦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雅娜、楊朝任、陳淑惠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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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明112年度訴字第457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宏錦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雅娜、楊朝任、陳淑惠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57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宏錦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雅娜、楊朝任、陳淑惠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57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蘇筱琪
被   告 宏錦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陳雅娜
被   告 楊朝任
陳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13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00元,及如附表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7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士筠
附表1:(單位:新臺幣)

編號
借款金額
本件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利  息
違約金
  1
600,000元
(借款期間:111年8月9日起至112年2月9日止)
600,000元
自民國111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325%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1年12月10日起至112年6月9日止,按週年利率0.3325%計算,自民國112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665%計算之違約金。
  2
2,400,000元
(借款期間:111年8月9日起至112年2月9日止)
2,400,000元
自民國111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325%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1年12月10日起至112年6月9日止,按週年利率0.3325%計算,自民國112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665%計算之違約金。 
附表2:訴訟費用明細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30,700 元 
合        計                 30,700 元
書 記 官 劉士筠
擬        判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明股

  • 發布日期:113-01-29
  • 更新日期:113-01-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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