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419號周佳勳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未112附民字第1419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周佳勳裁定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司
法院網站及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
法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附民字第1419號周佳勳等因詐欺案附
帶民訴等案件,應受送達人周佳勳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
,裁定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受送達人周佳勳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院刑事科未股
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到院領取(址設臺北市博
愛路131號)。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股 別:未股
書記官:李璁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節本)
112年度附民字第1419號
原 告 謝耀輝
被 告 周佳勳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緝字第2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黃瑞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 發布日期:113-01-29
- 更新日期:113-01-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