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緝字第2號周佳勳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未113訴緝字第2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周佳勳判決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司法
院網站及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
法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訴緝字第2號周佳勳詐欺等案件,應受
送達人周佳勳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正本無從送達
,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受送達人周佳勳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院刑事科未股書
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到院領取(址設臺北市博愛路
131號)。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股 別:未股
書記官:李璁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節本)
113年度訴緝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佳勳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99
65號、110年度偵字第24780號、110年度偵字第31132號、110
年度偵字第32253號、111年度偵字第331號、111年度偵字第10
083號、111年度偵字第10084號、111年度偵字第18165號、11
1年度偵緝字第199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
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周佳勳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45、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11、編
號13至編號18、如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5「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
之罪,各處各該欄所示之刑。周佳勳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事 實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名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 發布日期:113-01-29
- 更新日期:113-01-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