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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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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805號被告莊智能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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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正112年度訴字第580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莊智能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805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莊智能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805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訴訟代理人  邱語沁  
被          告  莊智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玖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陸佰壹拾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書 記 官 林家鋐
股       別:正股
 

  • 發布日期:113-01-29
  • 更新日期:113-01-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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