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705號被告林亦宗之判決正本一件

字型大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正112年度訴字第570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亦宗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70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亦宗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70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林純瀅  
被          告  林亦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玖萬參仟貳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九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玖佰玖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參萬壹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拾玖萬參仟貳佰零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書 記 官 林家鋐
股       別:正股
 

  • 發布日期:113-01-29
  • 更新日期:113-01-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