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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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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000735號陳博毅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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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水112年度重訴字第73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博毅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73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博毅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吳華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735號
原   告 黃明全  
      黃慈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敏宏律師
被   告 陳博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1年度
重訴字第20號殺人等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重附
民字第17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
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黃明全新臺幣貳佰陸拾陸萬壹仟柒佰壹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黃慈虹新臺幣參佰壹拾肆萬伍仟柒佰伍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黃明全以新臺幣捌拾捌萬捌仟元為被告預供
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黃慈虹以新臺幣壹佰零肆萬玖仟元為被告預
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股       別:水股

  • 發布日期:113-01-29
  • 更新日期:113-01-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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