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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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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7421號黃寗鈺(原名:黃美娟)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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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丑字第18742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寗鈺(原名:黃美娟)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7421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黃寗鈺(原名:黃美娟)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本1:准許債權人向第三人*收取如說明二之現金股利債權。
節本2:請代為變賣債務人所有如附件之股票,並依說明三、四辦理,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丑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1-29
  • 更新日期:113-01-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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