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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6459號張博修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乙字第17645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博修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645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張博修(即張文祥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節本:禁止債務人張博修對第三人勞工保險局(總局)勞工退休金組之勞工退休金(遺產)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民事執行處乙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1-29
- 更新日期:113-01-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