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849號汪凱蒂(原名:汪玉琪)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祥字第584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汪凱蒂(原名:汪玉琪)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849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汪凱蒂(原名:汪玉琪)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附錄(執行命令主旨):禁止債務人汪凱蒂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OO之OO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祥股書記官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祥股
擬 判:擬 判
- 發布日期:113-01-29
- 更新日期:113-01-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