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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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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282號鄭兢業、湯廖美文、廖美惠、廖彥堯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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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德112年度訴字第128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鄭兢業、被告湯廖美文、被告廖美惠、被告
   廖彥堯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282號確認袋地通行權等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鄭兢業、被
    告湯廖美文、被告廖美惠、被告廖彥堯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李昱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282號
原   告 廖秀卿  
訴訟代理人 廖飛熊  
      楊明儀律師
被   告 廖金盛  
      廖金義  
      廖政和  
      廖政平  
      廖美卿  
      廖美琦  
      鄭兢業  
      鄭駿業  
      鄭心怡  
      游家銘  
      游雯婷  
      黃燦煌  
      湯廖美文 
      廖美惠  
      廖彥堯  
      廖美娟  
      廖政憲    
      廖美瑩   
      廖哲頤   
      廖于瑤   
      伍柏宇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複 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
      張庭維律師
      陳韋碩律師
      邱建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
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就被告廖金盛、被告廖金義、被告廖政和、被告廖政平
、被告廖美卿、被告廖美琦、被告鄭兢業、被告鄭駿業、被告鄭
心怡、被告游家銘、被告游雯婷、被告黃燦煌、被告湯廖美文、
被告廖美惠、被告廖彥堯、被告廖美娟、被告廖美瑩、被告廖哲
頤、被告廖于瑤、被告伍柏宇所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地
號土地如附圖所示編號B、面積六點四九平方公尺之土地,有通
行權存在。
確認原告就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管理坐落新北市○○區○○段○○
○○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編號A、面積十六點一三平方公尺之土地
,有通行權存在。
被告廖金盛、被告廖金義、被告廖政和、被告廖政平、被告廖美
卿、被告廖美琦、被告鄭兢業、被告鄭駿業、被告鄭心怡、被告
游家銘、被告游雯婷、被告黃燦煌、被告湯廖美文、被告廖美惠
、被告廖彥堯、被告廖美娟、被告廖美瑩、被告廖哲頤、被告廖
于瑤、被告伍柏宇應容忍原告於前開第一項土地通行,被告財政
部國有財產署應容忍原告於前開第二項土地通行,且均不得設置
障礙物或為其他妨礙人、車通行之行為。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股       別:德股

  • 發布日期:113-01-29
  • 更新日期:113-01-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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