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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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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569號吳宜樺之民事變更聲請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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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高112年度訴字第556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宜樺之113年1月12日民事變更聲請狀繕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56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113年1月12日民事變更聲請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吳宜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李登寶
 

  • 發布日期:113-01-29
  • 更新日期:113-01-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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