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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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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0286號許斯凱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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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昌113年度北小字第28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許斯凱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286號原告蘇益禾與被告許斯凱
          、乂迪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
          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蘇炫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286號
原      告  蘇益禾  
被      告  許斯凱  
            乂迪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本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 (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 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 發布日期:113-01-29
  • 更新日期:113-01-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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