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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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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220號鄭信男(鄭飛雄之繼承人即牛肆食堂)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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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宏112年度勞訴字第22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鄭信男(鄭飛雄之繼承人即牛肆食堂)之言
   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勞訴字第220號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依職
    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原訂於113年5月29日上午9時40分之庭
    期,因原告聲請改期於取消,本件改訂於中華民國113年6
    月26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6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程省翰

  • 發布日期:113-01-29
  • 更新日期:113-01-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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