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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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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03191號林姿秀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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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辰字第10319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姿秀之執行命令3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03191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林姿秀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錄:
  ㈠執行命令函(主旨):終止第三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如說明二保險契約(保單號碼:○○)、○○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號碼:○○),債務人林姿秀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㈡執行命令函(主旨):債務人林姿秀對第三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契約(保單號碼:○○)之生存保險金債權,在新臺幣(下同)40,000元(含手續費250元)範圍內,應依說明三方式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㈢執行命令函(主旨):債務人林姿秀對第三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金債權,在美金36,979.94元範圍內,第三人應依說明三所示之方式向本院支付;又本院外匯綜合存款銀行即BANK OF TAIWAN LUNG SHAN BRANCH於第三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匯入前開外幣後,請以本院取款當時即期匯率計算兌換為新台幣,並扣除匯費、手續費等相關必要費用後,將款項撥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機關帳戶(解款行:中央銀行國庫局,戶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三○一專戶,帳號:五○二五九),俾憑後續程序之執行,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辰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1-29
  • 更新日期:113-01-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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