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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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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516號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倍廷,廖哲伍,劉為平,濟緻企業有限公司之補正通知、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書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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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亮113年度訴字第516號
主旨:公示送達濟緻企業有限公司、劉為平之補正通知、起訴狀
   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51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補正通知、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上午9時30分
    ,在本院第23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李云馨
股   別:亮股

  • 發布日期:113-01-29
  • 更新日期:113-01-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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