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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463號陳韋辰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春112簡字第3463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陳韋辰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3463號陳韋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受送達人陳韋辰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田芮寧
股別:春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簡字第34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韋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緝字第4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韋辰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玻璃球吸食器壹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田芮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 發布日期:113-01-29
- 更新日期:113-01-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