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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9260號柯文榮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酉字第18926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柯文榮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9260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柯文榮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節本):
債務人柯文榮所有在第三人***之***股票、***保管之***股票,於說明二債權額範圍內禁止為移轉或其他處分;倘股票為未上市、上櫃或興櫃之實體股票,並應依說明五辦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酉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1-29
- 更新日期:113-01-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