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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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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5339號陳雪虹(原名:陳采玲)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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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佳字第3533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雪虹(原名:陳采玲)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5339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陳雪虹(原名:陳采玲)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附件:本院113年1月8日北院英112司執佳字第35339號執行命令(解約兼收取)應予撤銷,因現有113年度司執字第18102號聲請併案,故改為以下命令,請查照。
終止如說明二保險契約,債務人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本院前發扣押命令(含112年度司執佳字第9997號、112年度司執佳字第35339號)於超過第三人向本院支付金額範圍內,因第三人之聲請,且執行無實益,應予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佳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1-29
  • 更新日期:113-01-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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