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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393號被告曾進發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高112年度訴字第539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曾進發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393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曾進發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39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芝華
被 告 曾進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1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伍萬捌仟零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拾伍萬捌仟零柒拾貳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附表:如附件
書 記 官 李登寶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高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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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1-29
- 更新日期:113-01-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