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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000095號邱唯絮即邱麗蓁之開庭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誠112年度簡上字第95號
主旨:公示送達上訴人邱唯絮即邱麗蓁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
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簡上字第95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
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上午9時30分
,在本院第27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顏莉妹
擬 判
函 稿 代 碼:E012-2 公示送達公告(辯論期日通知)
股 別:誠股
- 發布日期:113-01-29
- 更新日期:113-01-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