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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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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2253號賴政佑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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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丙112審簡字第2253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告賴政佑判決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簡字第2253號賴政佑詐欺等案件,應受送達人賴政佑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簡字第225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政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571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112年度審訴字第777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賴政佑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謝欣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劭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 發布日期:113-01-29
  • 更新日期:113-01-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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