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34號賴政佑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丙112審簡附民字第334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告賴政佑裁定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34號賴政佑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案件,應受送達人賴政佑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34號
原 告 莊雅淇 住詳卷
被 告 賴政佑 住詳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簡字第225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劭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 發布日期:113-01-29
- 更新日期:113-01-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