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77號吳勳禹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附判決節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康112簡上字第177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吳勳禹判決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上字第177號吳勳禹詐欺案件,應受送達人吳勳禹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應送達之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股別:康股
書記官:許翠燕
判決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簡上字第177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吳勳禹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所為112年度簡字第1724號第一審簡易判決(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2年度偵字第16709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陳乃翊
法 官 林靖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 發布日期:113-01-29
- 更新日期:113-01-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