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更一字第000026號李冠緯,曜美國際美業有限公司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辛112年度訴更一字第26號
主旨:公示送達先位被告李冠緯、備位被告曜美國際美業有限公
司法定代理人李寶琳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更一字第26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先位被告李冠緯
、備位被告曜美國際美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寶琳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鄭汶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更一字第26號
原 告 微創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和
訴訟代理人 簡正民律師
被 告 李冠緯
曜美國際美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寶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 發布日期:113-01-29
- 更新日期:113-01-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