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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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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更一字第000026號李冠緯,曜美國際美業有限公司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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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辛112年度訴更一字第26號
主旨:公示送達先位被告李冠緯、備位被告曜美國際美業有限公
      司法定代理人李寶琳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更一字第26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先位被告李冠緯
      、備位被告曜美國際美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寶琳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鄭汶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更一字第26號
原   告 微創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和  
訴訟代理人 簡正民律師
被   告 李冠緯 
      曜美國際美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寶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 發布日期:113-01-29
  • 更新日期:113-01-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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