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465號被告王書明兼被告奶娃的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被告宋慧明兼被告小奶娃婦幼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幼幼小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樂112年度訴字第546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書明兼被告奶娃的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
定代理人、被告宋慧明兼被告小奶娃婦幼用品股份有限公
司及被告幼幼小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判決正本一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46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王書明兼被
告奶娃的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被告宋慧明兼
被告小奶娃婦幼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幼幼小站股份有
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王緯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465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怡嘉
被 告 奶娃的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書明
被 告 小奶娃婦幼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幼幼小站股份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宋慧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參拾捌萬伍仟參佰陸拾參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肆仟伍佰陸拾壹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 發布日期:113-01-29
- 更新日期:113-01-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