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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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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703號張文豪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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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代112年度訴字第470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文豪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703號遷出戶籍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文豪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葉佳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703號
原   告 香港商帝權國際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彥緒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
複代理人  惠嘉盈律師
被   告 張文豪  
上列當事人間遷出戶籍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登記在臺北市OO區OO里OO鄰OO路OO巷OO號OO樓

房屋之戶籍遷出。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 發布日期:113-01-29
  • 更新日期:113-01-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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