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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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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75號吳啟鴻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通知書(表示意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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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齊113聲字第175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吳啟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通知書(表示意見函)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聲字第175號吳啟鴻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案件,應受送達人吳啟鴻所在地不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通知書(表示意見函)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股 別:齊股
書記官:胡國治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通知書(節本)

主旨:請參附件,並惠予於文到3日內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
表示意見。
說明: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聲字第175號案件,亟待回覆。
二、檢附檢察官聲請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定執行刑陳述意見回函各一份供參。

  • 發布日期:113-01-28
  • 更新日期:113-01-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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