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848號李偉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禮112年度訴字第484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偉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84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偉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姿儀
股 別:禮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848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曾郁軒
被 告 李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59,675元,及其中1,071,857元自民國112年6月26日起至112年7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3.31%計算之利息,自112年7月27日起至113年4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3.972%計算之利息,自113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31%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39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 發布日期:113-01-28
- 更新日期:113-01-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