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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4788號楊周振華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8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木112年度北小字第478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周振華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
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小字第4788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楊周振華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
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下午2時53
分在本庭第2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蔡凱如
股 別:木股
- 發布日期:113-01-28
- 更新日期:113-01-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